人民日报:金银箔粉不能用于食品,上海三中院以案件判决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消费领域诉讼情况。上海三中院从去年生效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围绕公益诉讼维权、产品召回、进口食品安全责任承担、最严手段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选取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

 在其中一件典型案例中,2018年8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得大量掺有铜、铝等物质的金银箔,通过网店以“金银箔”名义对外销售,其中部分供他人生产、销售食品所用。其间,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廖某某通过网店定制标贴、玻璃瓶等包材,并进行灌装、贴标、打包、发货,销售金额达66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金银箔成品119瓶、金箔片8包。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金银箔,销售金额达66万余元,尚未销售的金银箔货值金额达2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四万元;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金银箔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该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一些含“金银箔粉”类物质的食品出现在市场,成为消费噱头,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生产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金银箔粉”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让“镀金食品”无所遁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通过适用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宣告禁止令等手段,有力打击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净化市场消费环境。

 据介绍,上海三中院自2017年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公益诉讼主体扩展,案件增长明显。以往公益诉讼案件均由检察机关提起,2023年上海市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5件,维护消费者权益作用发挥显著。检察机关等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主动作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进口食品安全纠纷较多,涉及面较广。上海三中院受理的涉食品安全案件中,进口食品案件占总数近六成,涉不老丸、美白丸等进口美容保健类产品。其余为酒类、饮品、火腿、蜂蜜、水果等。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进口食品含有我国禁止添加的物质或成分,如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无检验检疫证明、无中文标签;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等。此外,减肥产品等领域犯罪多发,在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情况较为突出,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

    三是网购纠纷多,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突出。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方式,网购类案件占案件总数七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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